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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连会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侯连会因与被申请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邢*二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侯连会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主张申请人欠工程款47120元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李**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所承包的工程为准备车间一个,该合同中没约定施工面积,且提交的十份证据只能证明双方签订承包协议及承建工程经验收符合质量要求,但不能证明申请人就李**所建工程量进行结算,申请人也没有出具欠款证明。因李**影响进度,申请人找小果、士强完成另外一部分工程,即李**完成545.3立方米,小果完成365.3立方米。证人技术员张**能证明该情况。申请人提交一审法院两份证明,证明李**承包的工程是准备车间不包括拉晶车间,实际工程量是545.3立方米,并且款已付清,现场有证人张**、申福现、张**所见,法院未予核实,是错误的。因此原审认定李**完成整个工程并判令给付其工程款47120元错误。二、原审法院程序错误。本案诉争的工程是由申请人与张**、申福现、刘**四人合伙承包的,原审未依职权追加另外三个合伙人属于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侯连会主张李**完成的工程量不是926立方米,而只是完成一个车间的工程量545.3立方米,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就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侯连会提出原审未予追加其他当事人属于程序错误,经审查原审依法律规定不予追加并无不当。因此,侯连会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侯连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侯连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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