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长城**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南**限公司、唐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5)曹**第192号一案中,因法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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