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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少将、河北**限公司等与河北凯**有限公司、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凯**有限公司、王**不服河北**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初字第2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二被告人的住所地均非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做为转让债权涉及的合同履行地也不在该院的管辖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本案原告人和第三人为了特定目的在债务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协议管辖,该约定也只对合同当事方有约束力。三、原裁定认定本案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错误。上诉人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一、原审裁定认定其住所地错误,其住所地为河北省赵县前大章乡豆腐庄村东三巷街东三47号。二、本案应由其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管辖。三、本案实际上是建设工程施工中涉及的工程量、工程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外,因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地在赵县人民法院管辖,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被上诉人程少将、河北**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海南中**限公司建筑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虽然被上诉人程少将、河北**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海南中**限公司建筑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有协议管辖条款,但该条款只能对此协议中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而本案原审被告河北凯**有限公司、王**未在上述协议书中签章,不应受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故本案二原审原告起诉二原审被告,只能依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及合同的履行地无法确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二上诉人管辖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初字第216—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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