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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巨**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巨**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巨**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巨**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承德巨**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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