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勇诉被告廊坊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勇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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