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有限公司、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城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9元,减半由原告负担5004.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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