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红**有限公司与泽州**河东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红**有限公司与泽州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泽*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泽州县**村民委员会所欠原告河南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158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河南红**有限公司3万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4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3.8万元。案件受理费865元,由泽州县**村民委员会负担。因被执行人泽州县**村民委员会未履行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3.8万元,河南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泽州县**村民委员会在泽州县北**托代理中心的存款,申请人河南红**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泽执字第1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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