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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泽州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郭**与泽州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泽*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泽州县**村民委员会所欠原告郭**工程款156000元,被告泽州**尹西村委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郭**60000元(包括被告支付过原告的5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郭**5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郭**41350元。案件受理费3420元,已由原告郭**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负担。二、其他互不纠缠。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郭**41350元及利息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泽州**尹西村委在银行、证券公司、晋城**理所、晋城市不动产交易市场无存款,也无动产和不动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对被执行人泽州**尹西村委尚未履行的工程款41350元及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3420元,执行费595元。申请执行人郭**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泽州**尹西村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泽执字第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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