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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天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元,由上诉人高某某减半负担87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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