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需要补充新证据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鞍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鞍山**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