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庄**林农业开发基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庄河市昌林农业开发基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庄*初字第55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62.50元、执行费650元(未交)。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辽B264Y7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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