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巍诉被告鞍山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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