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东民初第042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强制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菩萨庙镇菩萨村油北组三层楼房和一层地下室及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经三拍卖流拍后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经本院依法进行了财产分配。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对拍卖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9)东民初第0423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