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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与周XX,丹东**工程公司,丹东金地祥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XX与被上诉人周XX,原审被告丹东**工程公司,原审被告丹东金地祥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XX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XX于2015年11月4日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于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上诉人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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