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盐**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江苏盐**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盐**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盐**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496元,减半收取19248元,由原告江苏盐**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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