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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应发回重新审理。重审时应查清,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在拥军花园小区内一幢三层连体别墅的新建阳台工程、外墙干挂等工程是否为几户居民共同发包,上诉人只是发包方的代表。上诉人在原审已书面申请追加被告。故该案应追加共同改建的居民为当事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关于给付工程款的问题,上诉人已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380000元,有收据为证。关于27000元玻璃款,是否与本案是同一法律关系,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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