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锦州宏**有限公司诉沈阳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宏**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锦州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300元,减半收取35650元,免交35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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