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锦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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