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树波诉被告辽宁金**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建设工程决算尚未作出,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交证据,故原告暂时申请撤回起诉,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55元,减半收取11278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