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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与辽宁金**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树波诉被告辽宁金**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建设工程决算尚未作出,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交证据,故原告暂时申请撤回起诉,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55元,减半收取11278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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