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终结)刘**申请铁岭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刘**与被告铁岭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377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铁岭市**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37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