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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被告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诉被告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谢*撤回对反诉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00元,全额退回原告陈*。

反诉费13674元,全额退回反诉原告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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