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萝北**里河林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2014)萝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萝北**里河林场委托代理人吴**、吴*,被上诉人程立国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春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萝北县人民法院(2014)萝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萝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