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11号哈尔滨**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9.23万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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