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吉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松原**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松*终一字第341号民事判决,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36961.56元及利息,诉讼费897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松原**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松*监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原**民法院(2015)松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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