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5739元,诉讼费3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原**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