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中国铁**本溪分公司、辽宁鲲**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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