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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与珙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与被告珙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协商好并同意为其办理户籍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

诉讼法25元由原告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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