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与被告珙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协商好并同意为其办理户籍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
诉讼法25元由原告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张**与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黎**与宜宾县人民政府房屋强拆一审行政裁定书
应国秋与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筠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江安县蟠龙乡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西充县莲池镇周武宫村村民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被告屏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阆**政局、南充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筠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