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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0日,起诉人王**向本院递交行政诉状,称武胜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法定义务,不受理其报案,给其造成损失,要求武胜县公安局接受其报案、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经查,王**以上述同样事实诉武胜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已于2015年7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2015)武胜行初字第32号案立案,并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王**针对同一诉请事实再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属重复诉讼,应不予立案。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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