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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靖边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因诉靖边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榆林**民法院作出(2015)榆中行立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并认为,起诉人武**的起诉已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武**上诉称,中央出台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政策后,上诉人一直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在中央、省、市上访多达150次,每次均有批示,因此本案的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6月9日,武**起诉称其祖父、父亲等在1952年至1963年间年先后在张家畔镇现妇幼保健院西旁建九间房屋,1965年靖边县人民政府以私房改造为名将该房产没收,后中央出台政策将没收的私房归还原房主,但靖边县人民政府至今不履行政策规定侵占上诉人房产,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靖边县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退还上诉人的房产。依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1992)38号)的规定,武**要求靖边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央出台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归还原房屋的诉讼请求,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其可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综上,上诉人武**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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