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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文山市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文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第三人杨**同意变更土地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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