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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正**限公司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浐灞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正**限公司请求确认被告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浐灞分局2015年6月强制拆除原告广告牌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被告答辩称其主体不适格,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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