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陕西**管理局撤销股权质押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要求撤销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质押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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