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要求撤销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质押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原告屈*引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丘北县锦屏镇西门办事处红星生产合作社草席厂诉丘北县锦屏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陕西建**限公司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西安正**限公司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浐灞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雷**与西安市工商**业开发区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冯**诉西安**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兴平市**有限公司与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蓝田县华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