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诉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张*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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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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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韩城市林业局不履行对信访件进行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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