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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韩城市林业局不履行对信访件进行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韩**林局不履行对信访件进行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以被告在诉讼中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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