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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徐*飞诉被告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飞以本案的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这一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要求被告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法定职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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