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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韩城市地方税务局不履行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韩城市地方税务局不履行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以其所诉的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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