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与西安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王**诉被告西安市**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29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7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王**、王**及委托代理人王**、王**、被告西**办事处负责人答小迎、委托代理人刘**、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王**、王**诉称,2015年4月29日田王村委会召开第九次换届选举中,陕西淳化县邓家村人程*被人雇佣,冒充田王村的选民领取了选票。在投票时程*被村民当场抓获,而聚在一旁伺机投票的同伙见状一哄而逃。对于这种明显的违规违纪行为,田**委会和洪*街道办换届指导小组却麻木不仁,既不处理也不予追究,街办副主任答小迎反而宣布选举继续。在场的选民十分气愤,导致6名监票员离场,选民避会以示抗议。原告于下午两点及时向灞桥区指导办反映情况后,区指导办安**表示立即调查处理,并说此事若属实,该选举肯定无效。然而4月30日田**委会发出通告,宣布四人当选(村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一人)。被告认为,程*跨户投票未遂,未造成不良后果。区指导办安**于5月4日答复原告,田王村选举合法有效,但拒绝出示文字性的答复。田王村换届选举中,有人无视法律规定,顶风贿选,他们以发误工费为名,给个别村民每个户口本200元,5人以上户口本400元,违法违规显而易见。在换届选举前,被告未进行村委会成员离任审计,未公开村务、财务,就擅自非法启动选举,违背承诺。综上所述,被告身为一级政府,却不依法行政,有错不纠,不作为或乱作为,丧失公平正义,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人为的引发不安定情绪和因素。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纠正在田王村第九届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宣布选举无效。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民政局换届办安景民写的材料的照片,是原告等村民向民政局反映情况,民政局记载的情况反映,原告用手机拍摄打印向法院提交;2.洪*街办给灞桥区换届办的上报材料照片,证明洪*街道办已将程*冒用本村村民投票选举的事情上报区换届办;3.派出所与程*的询问笔录照片,证明程*冒充村民受人指使投票属实,派出所与程*做了谈话笔录;4.程*冒充王**参加选举的照片,证明程*冒充村民参加选举;5.程*当时被村民发现违法参加选举并被抓住的照片;6.碟片,证明现场抓获程*的情况;第二组证据:1.洪*街道办事处2015年3月26日给田王村换届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2.灞桥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被告出具的关于王**等人反映村务公开问题的通知,证明王**等村民反映田王村没有进行村务公开。

被告辩称

被告西安市**道办事处辩称:一.关于跨户代票一事,被告当时派员在场,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了处理,履行了监督指导选举的职责。在田**委会换届选举之前,街道办事处换届指导小组主持召开了多次换届选举会议确定选民资格,明确规定跨户不能代票,不能委托投票。在选举当天大会开始前,由到会群众现场在全村范围内推荐了12名监票人,负责认定选民资格并监督投票、唱票全过程。2015年4月29日,即田**委会换届选举当天,程*手持田王村二组村民王**户口本进入选举会场,在核定选民资格过程中,由于监票员对程*个人情况不熟悉,误以为其就是王**户口本中本村村民,从而让其领取了选票,在程*手持选票填写时,街办工作人员对其选民资格进行了重新核查,发现其并非户口本中本户村民,属于跨户代票行为,街办工作人员及时上前收缴了程*所领取的选票及户口本,并将程*移送公安派出所,选票并未投入票箱。4月30日,洪**出所对程*和现场街办工作人员均进行了调查,上述过程和调查结果均表明,程*跨户代票行为未遂,没有发生跨户代票的结果,此情况在4月30日已书面向灞桥区换届办汇报。跨户代票事件已经处理,没有发生跨户代票的结果,街道办事处应尽的职责已经履行。二.原告起诉状中所诉称的其他问题,街道办事处并未接到书面举报或申请,因此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三名原告要求洪**办事处履行职责,并没有向洪**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三原告认为选举中存在贿赂问题,应当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而不是直接起诉街道办事处。事实上,原告在起诉中所称的其他贿选问题,街道办事处在选举过程中并未发现,也没有接到书面举报或申请,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而原告所称非法启动选举问题更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街道办事处已经履行了工作职责,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以下意见:原告第一组证据1是民政局有关人员的书面记载,原告拍照作为证据提交,未提交原件,被告不予质证;对原告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依据该证据,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2.3.4.5.6及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王**、王**西安市**道办事处田王村村民。在2015年4月田王村第九次换届选举过程中,程*冒充田王村村民并以该村民名义参加投票选举被发现,当时程*领取的选票未投入选票箱。原告口头向选举指导小组组长答小迎反映程*冒名参加选举。4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洪庆派出所因程*冒用田王村村民名义参加选举一事与程*做谈话进行调查。同日被告向灞桥区换届办出具《关于田王村7名群众反映换届选举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指出程*所填选票未投入票箱,跨户代票选举未遂,未造成不良后果。原告认为在田王村第九届村委会选举过程存在贿选问题,及选举前未进行审计及村务财务公开,请求被告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依法予以纠正,但原告未向被告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处理,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均有权对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原告作为村民,有权向被告反映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查处。程*冒充村民参加村委会选举一事被村民发现后,原告向换届选举指导小组组长反映,程*当即被带离选举现场,其所领取的选票未投入选票箱,程*代票参加村委会选举一事在选举现场得到及时纠正,公安派出所也已对程*进行调查;田王村换届选举指导小组成员依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该指导小组并非被告的职能部门,在程*代票参加村委会选举一事中原告未要求被告进行处理,被告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在田**委会换届选举前存在未组织人员对前任村委会成员进行离任审计、未责令村委会进行村务财务公开等违法行为,及选举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需要被告进行查处,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交书面的申请要求被告履行职责,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职责,原告可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但不应未向被告提交申请而径行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宣布选举无效的职责,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村民行使村民自治权的过程,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公布选举结果。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宣布选举无效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告王**、王**、王**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纠正在田王村第九届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宣布选举无效的请求没有依据支持,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王**、王**请求判令被告西安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纠正田王村在第九届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宣布选举无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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