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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西安市工商**业开发区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工商**业开发区分局对西安**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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