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雷**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工商**业开发区分局对西安**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原告屈*引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丘北县锦屏镇西门办事处红星生产合作社草席厂诉丘北县锦屏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陕西建**限公司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西安正**限公司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浐灞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冯**诉西安**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兴平市**有限公司与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蓝田县华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王**等与西安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