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屈*引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屈*引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屈玉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玉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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