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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限公司与西安浐**委员会、西安浐灞生态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限公司不服被告西安浐**委员会、西安浐灞生态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不予公开政府信息通知书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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