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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岗与延长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岗与被告延长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岗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1元,减半收取1905.5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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