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周**、周**与横山县某某局追索抚恤金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周**、周**、周**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周**、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周**、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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