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周**、周**、周**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周**、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周**、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王**申请撤销洛南县公安局出具身份证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南郑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岗与延长县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梁*与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一审行政裁定书(2)
郝东诉绥德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窦**与榆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诉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高*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庄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