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高*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5)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高X未经批准,于2014年12月,擅自占用麦积区花牛镇高家湾村耕地910平方米,用于修建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该第七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治理耕地,恢复种植条件。2、罚款91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X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天国土罚字第(2015)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