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兴盛达路桥**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盛达路**司)请求甘肃省**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文**监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文县人民法院(2015)文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盛达路**司以被上诉人文**监局受文县人民政府委托向上诉人提供了事故调查报告等相关文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对文**监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兴盛达路**司撤回上诉,撤回对文**监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兴盛达路**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兴盛达路**司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100元均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兴盛达路**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