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2日,本院收到刘**的起诉状,要求判令撤销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所做出的宁公交认字(2012)第000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所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行政案件的收案范围,其只作为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之一,刘**若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申请复议。若是由此牵连民事赔偿,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及全**法工委关于事故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2005年1月5日法工办复字(2005)1号)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