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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不服玉树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玉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行政复议机关主体资格未经审查即行下判,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玉树县人民法院(2015)玉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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