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不服玉树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玉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行政复议机关主体资格未经审查即行下判,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玉树县人民法院(2015)玉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湟中**源局与张**行政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湟**心学校诉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起诉人刘**行政撤销一案一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刘**与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申请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一审决定书
靳**与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贺兰**土地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灵武市崇兴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卓吉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李**、俞**、李**与平安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