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肖**诉被告陇西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肖**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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