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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程**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070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计社抚征决(2014)070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计社抚征决(2014)070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1233元。

申请执行费68元,由被执行人马**、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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