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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张**等33人一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等33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称,民勤县人民政府为调动广大农民发展设施畜牧业的积极性,于2012年11月28日制定并印发了《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日光温室和草畜产业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民**(2012)181号文件)。起诉人张**等33人在得知该扶持政策后,即投入资金进行了养殖小区建设。后因政策发生变化,致使起诉人应享受的补助资金未予给付,给起诉人造成了损失。现请求民勤县人民政府按照民**(2012)181号文件内容规定的标准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等33人所诉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等33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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