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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柳*定的起诉状,要求确认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将两名企业改制下岗人员调入机关成为公务人员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三)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之规定,起诉人柳**要求确认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将两名企业改制下岗人员调入机关成为公务人员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柳*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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